中国公证协会业务规则委员会关于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
请问:此文现在还有效吗?我有一民间借贷合同,内有“借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条款,合同经过公证处公证,但不是强制执行公证(当时不懂),办有房产他项权利证,现贷款已过还款期,但债务人躲避不见,对此我能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吗?(如经法院必然是起诉--立案--送达--公告--审理--再送达--再公告--执行--再送达--再公告---遥遥无期,简直就是在保护欠债不还的,帮助赖帐的)。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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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回复: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admin 回复: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出具执行证书的前提的原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你也可与债务人重新订立还款协议,向公证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公证,债务人不履行的或不适当履行的,债权人可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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